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 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9-01-24   点击数:6823次   来源:铜陵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科高〔2018〕22号

各市和省直管县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完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一体化链条,进一步营造我省创新创业良好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平台和企业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7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35号),经研究,在原《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科高〔2013〕105号)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高〔2013〕105号)停止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

 2018年4月14日

 

附件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

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营造创新创业良好发展环境,完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一体化链条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平台和企业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二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快速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加速器是科技企业成长系列服务的提供者、组织者和管理者,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助推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发展,迅速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加速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备案和管理。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加速器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一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小微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局部良好环境,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做贡献。

第六条 加速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入驻企业提供扩大生产、工厂化厂房和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并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加速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加速器发展目标是营造适合科技企业发展的局部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企业,贡献地方和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第二章 省级孵化器认定与加速器备案

第八条 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专职运营管理团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70%以上,具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比例达30%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五)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县区范围内。

(六)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1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七)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八)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九)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十)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5%以上,即就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第九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五)在孵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六)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八)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十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省级加速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加速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国际视野,与国际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

()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

()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数量20家以上,在加速器内与其紧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在5家以上,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第十二条 加速器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科技含量高、产业化程度强、市场前景好。

(二)在安徽未受让土地。

(三)从孵化器毕业或从外地引进的优势企业,并在加速器内注册、缴税。

(四)年税收不低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近两年产值和税收平均增幅15%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六)加速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加速器毕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孵化器认定、加速器备案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市科技局申请。

(二)市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答辩和实地调查,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孵化器、加速器。

(四)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加速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五条 申请省级孵化器认定、加速器备案须报送的材料: 

(一)孵化器填报《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加速器提交备案申请书。

(二)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团队成员相关证明。

(四)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租赁协议文件,租期一般不低于5)

(五)各类管理制度。

(六)种子(孵化)资金证明及使用案例(至少1个)。

(七)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录及附件。

(八)在孵企业申请各类知识产权清单及附件。

(九)创业导师聘书及开展活动证明。

(十)近两年成功孵化器案例介绍(2-3个)。

(十一)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三章 孵化器、加速器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孵化器、加速器可比照国家有关孵化器税收优惠等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孵化器、加速器用好用足已有的各类政策,为孵化器、加速器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在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税收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应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人才引进及培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及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各类孵化器、加速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延长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产业链,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完善孵化功能,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九条 各孵化器、加速器应加强对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规范管理。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孵化器、加速器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统计制度,围绕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指标开展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以绩效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引导孵化器、加速器的健康发展。绩效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落实孵化器和加速器的房租补贴,孵化能力建设和增值服务能力提升相关支出,种子资金(孵化资金)补充,入驻企业绩效奖补。绩效后补助经费应单独建账,按规定支出范围使用,按要求报送绩效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绩效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孵化器、加速器,视为考核不合格。对于连续2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孵化器、加速器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或与约定的资金使用用途不符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扶持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以下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孵化器、加速器管理(备案)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科高〔2013105号)停止执行。